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与豁免探讨

作者: 朱庆

关键词: 股份回购 操纵市场 连续交易型操纵市场 安全港

摘要:上市公司以竞价回购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通常会产生正向股价效应。这一股价效应是否可以理解为发行公司对自身股价的操纵存在疑问。从操纵市场一般原理分析,答案似乎是肯定的;而从竞价回购自身的特点来看,法律似应对其给予更多的宽容。为协调这一冲突,我国法律应区分三个地带分别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应引入竞价回购的"安全港",创建"白色地带";慎用操纵市场责任,缩减"黑色地带";配置"安全港"之外竞价回购的系列规则,武装"灰色地带"。


上一篇:论证券储架发行制度在上市公司IPO中的拓展适用
下一篇:基金业价格竞争有效吗?——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实证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  版权所有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12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