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资本市场反操纵监管比较及启示

作者: 殷晓峰 ; 牛广济

关键词: 市场操纵 欺诈操纵 价格操纵 立法技术

摘要:市场操纵是当前资本市场最为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美国法认为,操纵的本质是误导和欺诈,我国法没有规定操纵行为的实质定义。美国法规定了欺诈操纵和价格操纵两种类型,前者的构成标准低于后者,可并行适用,我国法中只有价格操纵。美国的立法技术是定义、列举、兜底和授权的模式,我国只有列举和兜底,且兜底中只有正面规定,没有反面排除的安全港规定。对《证券法》修改的启示是:界定操纵行为的本质为误导和欺诈、降低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和增加新类型的操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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