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型结构证券化中提前摊还的制度安排——兼论P2P网贷平台为何破产

作者: 苏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 资产证券化 提前摊还 互联网金融 投资者保护

摘要:循环型结构证券化的提前摊还(Early Amortization)可以约束发起人,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投资者与发起人的博弈中,提前摊还机制导致了逆向选择问题,却能降低道德风险,防止发起人违约。我国大部分P2P网贷平台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运营,该模式与循环型结构的资产证券化相似。由于我国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没有完全实现真实销售,并且缺乏提前摊还机制,破产倒闭侵害了投资者利益。本文建议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借鉴循环型结构证券化提前摊还触发机制和风险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上一篇:后JOBS法案时代美国A条例修订的评析与启示
下一篇:我国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创新”效果研究——基于流动性视角

深圳证券交易所  版权所有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12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