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发起人法律规制研究——兼论《公司法》第142条

作者: 蒋学跃 [1]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规制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只实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通过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方式并不能实现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面对程序性规制和实体性规制的两种模式,从规制实效性角度考虑,我国应寻求程序性的规制方法。


上一篇: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
下一篇:股份公司自然人持股及名义股东问题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  版权所有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12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