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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退市配套规则 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

(发布时间:2015-01-30 14:07:00)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退市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整理期规定》”)两项退市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本轮退市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原则,进一步丰富了退市内涵,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本次修订《重新上市办法》和《整理期规定》是继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后,有效落实《退市意见》和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针对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重新上市办法》对重新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区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规定。根据《退市意见》精神,《整理期规定》对本所退市整理期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强制退市必须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并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本次配套规则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重新上市业务流程,增加了退市整理期业务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机制,强化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将严格按照《退市意见》、《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切实加大退市制度改革力度,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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